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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行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日期:2021年10月13日  共浏览1256 次     【字体:  】 

2021年9月28日宝应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规范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扩大政府工作民意基础,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苏发〔2019〕35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指导意见》(苏人办发〔2020〕57号)和中共宝应县委《关于推行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宝委发〔2021〕58号)文件精神,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由县人大代表票决确定年度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并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更加精准,让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工作始终,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县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向县委汇报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好县委对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确保人大工作与县委决策部署同频共振。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扩大政府工作民意基础的有效途径。要切实把握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各个环节和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要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工作评估,更好地形成项目设置可票决、进展可监督、结果可评议、成效可检验的良性运行机制,合力推进民生实事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和动员县人大代表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和初选、审议和票决、实施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体现在民生实事项目中,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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