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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我的姓名谁做主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日期:2020年9月22日  共浏览1291 次     【字体:  】 

关键词身份识别  自我价值

概述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人特定的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近年来,因姓甚名谁引发的姓名权纠纷不乏其例,主要涉及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此外,在互联网时代,很多人都使用网名,网名也具有了指代一个人的作用。民法典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在人格权编对姓名权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如果网名、笔名、艺名能够起到识别身份的作用,也可参照姓名权进行保护。

【案例】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其于2012年以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原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申请。乔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至2015年,一二审均败诉。此后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法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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