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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日期:2016年5月17日  共浏览1456 次     【字体:  】 

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建议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关于加大农村改革创新力度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发[2015]1号)文件精神,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引,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以创新经营机制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力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机构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推动全县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培育目标

2015年,全县在新增土地集中型规模流转中培育家庭农场250家以上,培植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30个,培植“五好”示范农民合作社典型50个;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达75家以上,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实现100亿元。

2020年,全县家庭农场经营面积比重达50%以上,家庭农场总数达2000个以上,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比重达85%以上,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达100家以上,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实现150亿元。

三、工作重点

()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加快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把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培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中之重,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主体力量。按照“鼓励发展、支持发展、逐步规范”的要求,引导农民向家庭农场流转土地,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家庭农场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支撑,提高家庭农场的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水平。完善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明确登记办法、示范认定标准。鼓励和引导村组干部、外出务工农民、农业科技人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手以及退伍军人、返乡大学生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引导专业大户通过扩大种养规模,提高种养水平和效益,发展家庭农场。引导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鼓励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针对家庭农场主的专门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针对性,支持家庭农场应用新品种、新技术,调优种养结构;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申请注册商标;引导和鼓励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或改造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生产和经营管理专业化服务。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培育一批家庭农场增收致富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着力提升合作社运行质量。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合作经营,联合组建合作社,提升农业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深入开展“服务成员好、经营效益好、利益分配好、民主管理好、示范带动好”为主要内容的“五好”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培育一批规范化、有特色、有影响的农民合作社典型,重点培育扶持产权明晰、运转协调、财务健全、分配合理、规范发展的示范社典型。加强农民合作社名录管理,树立名录权威,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必须由名录内合作社承建实施,县级及以上“五好”示范社应在名录中产生。鼓励合作社自办或参办加工流通企业,开展实体化经营,提高加工销售服务能力。支持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注重农产品质量。鼓励和支持合作社注册商标,改进包装、美化标识,增加市场竞争力。支持同类型合作社跨地区组建专业合作联社,进行横向和纵向联合,合作开展生产服务,交流产业发展信息。  

()全力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清洁生产、循环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设施以及自动化、信息化装备;鼓励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GAP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省市名牌产品。鼓励龙头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联营合作,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互利共赢。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鼓励合作社、龙头企业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鼓励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提供良种示范、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信息提供等服务。着力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业经济技术部门+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

四、扶持政策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积极整合项目资源,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推进集约化经营;扶持农民合作社提升服务农民生产经营的能力,兴办或参股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提升加工流通能力,领办农民合作社,实现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融合发展。加大县、镇财政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投入扶持力度,新增农业补贴要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重点扶持100-300亩的粮食种植类的规模经营。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在设施农业、农田水利、农机购置、高产创建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县财政将融合相关资金,建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励扶持基金制度,加强示范引导,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县级示范合作社和县级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并给予每个示范单位一次性奖励1-2万元,同时,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其贷款利息10%进行补贴;对实施土地流转发展设施农业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10%的农业保险补助;落实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农民增收进一步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扬发[2014]11号)文件中扶持奖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持资金,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全面落实省、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的税费扶持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销售自有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从事农业所得,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对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对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项目和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电力增容和夏季高峰用电,电力部门在业务办理和有序用电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免除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堤防占用费、压力容器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免除龙头企业人防建设费。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对接,建立融资协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流转经营权)、大型农机具等抵(质)押服务,创新开展农村宅基地、房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抵()押服务,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业务,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专业大户。

()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优化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独立参保通道、核灾便捷通道和快速理赔通道,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的支持保障作用。对粮食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单独的承保服务,专人负责、单独出单。加强防灾减损服务,同时提供天气预警预报、疫病疫情防治、农业技术服务等服务,指导新型经营主体有效应对灾害性天气和主要疫病疫情,提升防灾减损水平。对单独承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提供快速便捷的查勘和理赔服务。对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五好”示范社连续2年(3年)参保、未发生灾害理赔的,同一参保项目第3年(第4年)参保时,保费打7.5折(7折),保费优惠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 支持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林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等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按农用地管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复耕。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非农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县级以上“五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龙头企业的非农建设用地,优先快速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相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执行。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农家乐等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农工办、财政局、农委、农机局、农开局、水产局、粮食局、气象局、人社局、金融办、国土局、工商局、供电公司、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农发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人保财险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农工办,具体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指导、协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至少挂钩联系1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认真谋划、落实措施、创新务实、加快推进。

()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强队伍,落实经费,细化措施,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的相关指标作为农业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形成强大的扶持合力,共同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优秀品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经营业态、成本收益等方面信息的监测和调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要加强农业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切实享受到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注:GAPHACCP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AP:翻译成中文是良好农业规范.就是对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进行控制的规范。HACCP:翻译成中文就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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