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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2016)年第 108 号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日期:2016年5月17日  共浏览121043 次     【字体:  】 

流水号

110

编号

(2016)年第   108

届次

十五届五次会议

法治与民政

主办单位

公安局

协办单位

金融办

案由:关于严厉打击骗保骗贷行为,维护实体经济发展的议案

领衔人

联系地址或单位

联系电话

蔡士铭

宝应信访局副局长

13905255101

附议人

联系地址或单位

联系电话

朱梅芳

夏集镇中心卫生院医生

13801441506

 

扬州毕善龟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

13056303333

戴传琴

夏集镇计划生育指导服务站站长、支部书记

13852183702

华学健

广洋湖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助理师

13773420680

李美琴

广洋湖镇葛庄村妇联主任

13952582732

 

县科技局党组书记

13852767556

刘玉峰

鲁垛镇鲁庄村妇代会主任

15601441165

蔡玉章

鲁垛镇荡口村村委会主任

18796676066

陈学勤

鲁垛镇监察助理

13952771621

 

 

 

处理

意见

 

主席团

 

县人大

常委会

 

注:⒈代表提出议案,须有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⒉请一事一案,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字迹要清楚,具体内容请另附页(A4)

 

 

 

去年9月,宝应县华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谷某,采用骗取江苏荷仙集团业主张某为其联保的手段,先后骗得银行贷款230万元,并迅速将贷款转移,携家人“跑路”,逍遥法外。不仅给江苏荷仙集团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也给整个荷藕行业造成极大的负面效应。同时也导致效仿人员不断攀升,引起连锁反应。据了解,目前我县“跑路”业主几十人,牵涉关联经济实体近百家,严重影响了我县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一、司法部门对骗保骗贷的恶劣行为必须从严从快予以打击。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调查取证,开展追查,决不让“跑路”者逍遥法外,既让“跑路”者受到法律的追究,也让受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切实维护好我县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报案。对明知“跑路”者具有骗保骗贷行为的,要坚决杜绝一味地追究担保人的责任,而放任对骗保骗贷者的追究的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为追回企业经济损失,打击骗保骗贷行为赢得主动。

三、银行部门要严格审批,从源头上防范骗保骗贷行为。据调查,一些地方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一味鼓励信贷人员完成放贷指标,甚至导致信贷人员指导企业如何“包装”报表,对担保审批条件任意放宽,也认可企业之间联保,使越来越多的资金饥渴企业通过联保形式获得贷款,从而忽视可能存在的骗保骗贷行为。为此,要严肃教育信贷人员严格审批把关,从源头上实施防范,否则建议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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