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人:byrd  发布时间:2021-10-14 16:36:03
    

宝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宝应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法治宝应建设,助推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强化公益保护、促进依法行政、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加强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是深化依法治县,建设法治宝应,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我县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

公益诉讼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突出工作重点。检察机关应围绕全县中心工作,聚焦社会民生和群众关切,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英雄烈士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妥拓展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扶贫、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2、规范案件办理。准确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和程序,规范线索受理、调查核实、诉前程序、公开审查、跟进监督、提起诉讼等各个环节,依法规范行使检察职权。依法办理行政机关移送的公益案件线索并反馈处理结果。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推动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尚未得到实质性遏制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3、提升办案质效。突出效果导向,加大办案力度,坚持依法保护公益和保障经济发展并重,促进办案领域、案件类型、案件分布等均衡发展,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做好检察建议后续沟通交流和跟进监督工作,抓实抓细检察建议“回头看”,依法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损严重、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

4、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科学配置办案力量,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运用,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切实提升办案效能。

三、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全县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1、强化诉讼活动保障。审判机关应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特点,深入研究公益诉讼案件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遵循诉讼制度,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处理好诉讼一般规律与检察公益诉讼特殊规律的关系,不断完善、创新具体的裁判方式方法,保障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加强对案件管辖、证据标准、庭审程序、出庭规范等方面新情况的研究,妥善处理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加强移送执行和执行监督,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执行到位。

2、深化检行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公益保护、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促进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顺畅衔接。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配合做好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并在鉴定评估、政策解读等方面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支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要认真办理,积极推进整改,限期书面答复。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公证机构、律师、法律工作者为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3、促进检监工作衔接。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职务犯罪线索,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阻碍、干扰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处理。

4、增强检警良性互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时,应注意搜集梳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线索,做好证据固定和保存工作,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照规定移送有关书面材料。对于双向移送的线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均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保障支持和监督公益诉讼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1、加强人大监督。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和专题视察、调研等,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县检察院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本决定情况。

2、强化考核保障。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部门依法支持配合公益诉讼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内容,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财政支持,将所需的举报奖励、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勘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财政、检察机关要共同探索建立公益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度。

3、营造工作氛围。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公益诉讼纳入法治宣传规划,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社会公众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意识。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公益诉讼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